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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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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炸鍋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022-03-22
    閱讀7

    一、案例背景


    佛山市順德區巨天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天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專業生產不銹鋼電熱水壺、攪拌機、榨汁機和食品加工機的企業,集研發設計、生產和營銷于一體,其產品銷往歐洲、南北美、中東和東南亞市場。

     

    卡瓦林烹飪系統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為“制備食品的設備和用于該設備的空氣導向件”的發明專利,并于2012年1月25日獲得授權公告。自2009年8月25日起,卡瓦林烹飪系統有限公司授權飛利浦優質生活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可獨占地、可分許可地開發利用RUSH技術,包括但不限于該中國發明專利在中國境內的獨占許可使用。飛利浦公司認為巨天公司模仿其技術,生產銷售的被訴產品JT-916型空氣炸鍋產品落入該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二、權利的重點信息


    以下為飛利浦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所涉專利(見表51-1)。

    表 51-1 飛利浦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所涉專利

    專利名稱

    專利類型

    申請日

    專利權人

    制備食品的設備和用于該設備的空氣導向件  

    發明

    2007 年6月18日

    卡瓦林烹飪系統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1 日轉讓給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



    三、案例解析


    巨天公司(被告)在2012年10月18日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展示被訴侵權產品,印制并派發產品宣傳手冊,飛利浦公司(原告)對此進行了公證取證。2014年4月16日,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向巨天公司發律師函,律師函中稱巨天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JT-916型空氣炸鍋產品侵害了飛利浦公司就中國發明專利享有的合法權益,要求巨天公司停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2014年9月,飛利浦公司將巨天公司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賠償金額合計100萬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現場侵權比對,并通過數次實驗論證各自觀點。飛利浦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其發明專利(見圖51-1)權利要求1 和權利要求5 的保護范圍。這是一種用于制備食品的設備(見圖51-1),包括:食品制備室2,外壁4,帶可透過空氣的底部壁5,帶上方空氣排出開口6的內壁3;風扇7,用于使熱空氣順次地移動穿過所述底部壁、所述食品制備室以及所述排出開口;空氣導向裝置9,用于使空氣從所述排出開口向與所述食品制備室分開的所述底部壁返回;熱輻射裝置10,位于所述食品制備室的上部;空氣導向構件11,位于食品制備室下方,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導向構件在底部壁下方位于外壁上,所述空氣導向構件用于將空氣流基本上向上導引,使其進入存在于食品制備室中的食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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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51-1 發明專利


    權利要求1 ~ 4中任一項所述設備的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導向構件包括向上收縮的截頭錐形空氣導向部件。

     被訴侵權產品如圖5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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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51-2 被訴侵權產品


    飛利浦公司認為,“空氣導向構件”對應于說明書中的實施例4,其主張以實施例作為侵權比對的基礎。


    (一)

    維權訴求

    巨天公司認為自己的產品并沒有采用對方的技術,不構成侵權,希望通過不侵權抗辯解決上述案件難題,以確保勝訴。


    (二)

    應對策略

    本案難點在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空氣導向構件”屬于功能性特征的內容,按照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5的字面理解,其保護范圍寬泛,并且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實施例1技術方案相類似,極容易被認為與實施例1相同或等同技術方案,進而導致人們會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具有該“空氣導向構件”。

     

    代理律師對案件的分析思路及應對策略總體如下:

    根據功能性特征的侵權認定原則,對比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具體實施例記載的內容、現有技術內容(尤其參考涉案專利在先無效決定中的現有技術證據)三者之間的異同,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盡量縮小該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保護范圍,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排除在涉案專利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保護范圍之外。


    (三)

    法院認定與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論述對比文件中所述的底部壁凸起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的區別時強調,對比文件中的凸起未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起到引導氣流徑向分量基本垂直向上的效果,從而認為涉案專利具有新穎性且最終維持專利的效力。

     

    而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具有明顯的區別,具有不同的技術效果。就引導氣流基本垂直向上的效果而言,涉案專利是較優方案。根據全面覆蓋的原則,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至少有一個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所以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翱諝鈱驑嫾彼鸬降墓δ芎托Ч潜M可能將空氣流的徑向分量基本上垂直向上引導,以及盡量避免空氣回旋。從實施例1來看,相關文字記載并未揭示“空氣導向構件”的具體形狀和結構布置,但附圖確實并未顯示空氣導向,僅僅顯示了在外壁4底部中間呈向上收縮的截頭錐形結構。僅憑該圖例能否清楚地確定此即“空氣導向構件”的實施方式,從而起到“將空氣流基本上向上導引”的功能和效果,需要從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角度,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來理解,不能以某一圖例來簡單確定。

     

    從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角度難以從實施例1有效得出設置截頭錐形向上收縮的空氣導向部分屬“空氣導向構件”的實施方式。在實施例1未能清楚說明相關結構并無法推導出相關結構能夠起到克服空氣回旋、實現“將空氣流基本上向上導引”功能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根據實施例1 來確定“空氣導向構件”這一技術的具體內容。



    四、律師分析


    因為發明專利侵權技術性強、技術對比復雜,所以對于發展迅速的各種高新技術領域來說,保護范圍界定和侵權認定的方法意義重大。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術特征來說,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功能性特征保護范圍在確定具體實施方式時應考慮的前提是,該具體實施方式本身是清楚詳盡的,對實現發明目的、解決技術問題的具體技術手段公開足夠充分。如果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根據涉案專利記載的實施方式知曉如何實現發明目的,那么考慮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與涉案專利記載的該實施方式構成相同或等同,已經沒有必要了。若根據說明書和審查歷史檔案難以得知某實施方式是否可實現該功能和達到發明目的,則不應將該實施方式納入該功能性特征的保護范圍。

     

    就本案而言,涉案專利的實施例1顯然公開內容不夠清楚明確,不應該納入功能性特征解釋的范圍。飛利浦公司聲稱圖5-1所示的具體實施方式是涉案專利的基本實施方式,卻沒有對最為關鍵的技術點“空氣導向構件”做清楚詳盡的記載,這也影響法院對功能技術特征具體保護范圍的判斷。為了能夠清晰劃分該功能技術特征的保護范圍,理應將實施例1的技術排除在外。涉案專利實施例1文字部分沒有記載“空氣導向構件”的具體結構及如何實現基本上向上引導,仍屬于功能性描述層面,僅從實施例1的圖中難以知曉空氣導向構件的具體結構。該領域技術人員認為,無法僅通過圖5-1判斷出“截頭錐形向上收縮的凸塊”可以單獨作為“空氣導向構件”的實施方式。相反,實施例2 ~ 4對于“空氣導向構件”進行了具體描述,應該以其確定“空氣導向構件”功能性特征的內容。即使將單獨采用截頭錐形結構認為是功能性特征,被訴產品仍然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基本上向上”含義:是“垂直向上彎曲”,而非“向垂直方向彎曲”,只有“垂直向上彎曲”才能達到“在食品制備室范圍內提供希望的規則流動形態的氣流”的效果。被訴侵權產品無法將氣流的徑向分量垂直向上彎曲,從而獲得氣流的規則流動形態,使得空氣流速度在整個食品制備室內基本上保持恒定。二審法院否定附圖實施方式的判決,也真正符合了“公開換保護”的專利制度基石。

     

    本案正是基于對功能性特征侵權比對的詳盡分析,尤其是對功能性特征保護范圍確定的深刻闡述,為同類案件的審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從而獲選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五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廣東省律師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廣東省法院審判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2018 年年會十佳案例。



    五、正確做法


    對專利維權方而言,專利維權在專利申請布局階段即已開始,授權專利是整個維權運營的基礎。如何撰寫好一份既可以全面囊括技術人員想要保護的技術,又可以經受住實質審查程序、無效程序的考驗,至關重要。本案中,作為一篇從歐洲進入中國的專利申請,專利質量已經達到一定水準。獨立權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特征撰寫的方式,是一種被專利代理師普遍運用的撰寫技巧,既可以直接體現本專利的發明構思,又可以最大范圍地呈現該發明構思下各種具體實施方式的上位概況。此種撰寫方式縱有這般好處,但也埋下隱患。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會對此種上位概括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進行審查。為避免此問題,代理師在說明書中提供多種實施例——作為對功能性上位概括的支持。從本案中我們發現,為將專利成功運營,對專利申請階段實施例的撰寫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本案中,實施例撰寫不夠充分,并且沒有將實施例與現有技術方案進行清晰的界限劃分,成了最終敗訴的原罪。另外,維權方需要對功能性特征的侵權比對采用更多科學的方法。功能性特征采用功能、技術效果進行特征限定,隨著專利技術內容朝著高技術含量趨勢發展,該功能性特征往往抽象,難以簡單地通過肉眼觀察得證,對于如何論證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此種抽象的功能性特征,是專利維權運營方應該切實考慮的問題。本案中,原告方通過紙屑模擬空氣流動方向的實驗進行論證,較為傳統且嚴謹性明顯不足。

     

    對被訴侵權方而言,己方產品在發展時常遭遇競爭對手專利維權的阻擊,對此如何充分應對?首先,應該充分利用專利說明書、專利審查歷史檔案和請求前專利無效宣告的內容。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內容均會對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產生限定作用,從而被被訴侵權方利用?;诖?,被訴侵權方也應該對涉案專利積極展開專利無效程序。即使涉案專利無法被判無效,被訴侵權方也可以借由無效結果明確涉案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技術貢獻和創新高度來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是否與涉案專利的技術貢獻相符,即司法保護力度應該與創新高度相符合。其次,在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與功能性特征對應的實施方案等同時,被訴侵權方盡量發現兩種方案的不同點,從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尋找該不同點帶來的不同技術效果,必要時可查找現有技術進行佐證,以避免被判定為等同而落入該功能性限定的保護范圍之內。最后,在不侵權抗辯中,被訴侵權方亦可以通過提供科學手段來反證本方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的功能性特征??茖W的論證可以給己方觀點予以強有力的支持。



    六、風險防范


    對于科技企業而言,在打算產品研發之初,就應該做好更充分的侵權風險防范措施。

     

    第一,早在產品開發階段,專利預警就應該提上日程。通過收集、分析本行業技術領域及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企業可以了解競爭對手技術現狀,減小侵權的潛在危險。如果企業通過預警發現,現研發的產品落入競爭對手專利的保護范圍,那么企業應提早做出技術規避設計或改變研發方向。這對于產品外銷的企業尤為重要。

     

    第二,對己方研發成果也應該積極進行專利申請布局。一方面,企業將己方技術公開換取保護,可以對自己的產品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即使己方對于侵權方沒有起訴意愿,但由于技術的公開,競爭企業也不可就該技術申請專利,從而起到主動防御的作用。另一方面,充足的專利申請儲備可以在競爭企業起訴己方專利侵權時,及時、有效地對競爭企業提出侵權訴訟,從而達到制衡效果。

     

    第三,為了確保上述兩項防范措施的進行,企業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或積極地與高水準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合作。


    七、法律鏈接


    (一)

    《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七條第二款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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