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藥集團訴加多寶虛假宣傳案
摘要
方邦公司作為國內第一、全球排名前三的電磁屏蔽膜主要供應商,在上市前夕作為被告發生重大訴訟, 作為被告代理人,在代理此類案件時不僅需要考慮為當事人妥善管控訴訟風險,而且需要兼顧當事人訴訟的時效利益,因此在全面了解案情及當事人訴求的情況下,代理人需要刪繁就簡,聚焦重點,在案件重點爭議焦點上充分準備證據,在非核心的爭議問題上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要敢于決斷取舍,從而使得案件代理在訴訟結果和當事人特別訴求間實現完美的平衡。
案情介紹
(1)
案件背景
大自達電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自達公司”)創建于1945年,總部位于日本大阪,在2000年首先開發出電磁屏蔽膜。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邦公司”)是新興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磁屏蔽膜企業, 截至2017年,兩者均是電磁屏蔽膜行業全球市場規模排名前三的企業。在方邦公司報送IPO(首次公開募股)材料前夕,大自達公司于2017年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訴訟,指控方邦公司制造、銷售的8款電磁屏蔽膜產品侵害其涉案發明專利權。要求方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發明專利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并銷毀專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和模具,以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并支付侵權賠償,該侵權賠償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9,272萬元。
(2)
涉案專利信息和被訴侵權產品
涉案專利信息如下:
專利名稱: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線板(見圖1)。
申請人:大自達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日:2008年7月16日。
圖1 涉案專利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
被訴產品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
“一種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具有:單面表面的算術平均粗糙度是0.5 ~ 5.0微米的絕緣層;在所述絕緣層的所述單面表面形成的第一金屬層,其中所述算術平均粗糙度是由1994 年的JIS B 0601 標準定義的算術平均粗糙度,所述第一金屬層以沿著所述絕緣層的所述單面表面成為波紋結構的方式形成?!?/p>
(3)
方邦公司抗辯意見
筆者在代理方邦公司案件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了專利審查檔案,并根據調取的專利審查檔案和涉案專利說明書,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波紋結構”的范圍應根據其專利說明書和專利審查檔案的描述來解釋。由于“波紋結構”這個特征是方邦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唯一可能存在的區別特征,而且該特征也是涉案專利重要的區別特征,因此該特征的解釋就成了本案的最關鍵的環節。
鑒于方邦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金屬層的表面的細微凹凸(被指控為“波紋結構”)是隨機變化、無規律的、沒有特定的形狀、不具方向性,即自然形成的凹凸;筆者作為方邦公司代理人的抗辯意見是: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和專利審查檔案,可以明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波紋結構”是刻意制造的、具有特定形狀的凹凸。因此無論如何理解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波紋結構”的形狀,被控侵權產品都不可能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更何況大自達公司在涉案專利審查過程中通過自己的答復行為放棄了“波紋結構”的多個特定的形狀,導致“波紋結構”的解釋范圍被進一步線索,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更不可能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4)
案件結果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涉案專利審查的過程及內容,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以及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認定涉案專利爭議特征第一金屬層的“波紋結構”應解釋為不應當包括隨機變化的、無規律高低起伏的連續凹凸形結構。而方邦公司制造、銷售的屏蔽膜產品的第一金屬層的結構是隨機變化的、無規律高低起伏的連續凹凸形結構,因此不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大自達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以及審查檔案, “波紋結構”作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可缺少的必要技術特征,至少應當是:相對規則,相對明顯、相對平滑的連續高低起伏波動結構,排除因絕緣層表面凹凸不平而自然導致的金屬層無規律性地高低起伏,亦排除不具有高彎曲性的大致平坦、鋸齒形或連續的凹凸形結構。而從被訴產品149幅切片SEM圖來看, 被訴產品金屬層形狀呈現無規律、隨機起伏的特點, 結合前述對“波紋結構”的理解, 被訴產品顯然不符合涉案專利的“波紋結構”, 不構成侵權。
大自達公司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書面審理后裁定駁回大自達公司的再審申請。
辦案心得
由于本案是被告方邦公司上市過程中遭遇的重大訴訟,而且原告大自達公司是電磁屏蔽膜行業全球第一的公司,所以作為被告的代理人,不僅需要解決如何抗辯不侵權的問題,而且需要解決加快訴訟進程的問題。
首先為了加快訴訟進程,筆者在接受委托后首先盡快鎖定本案的爭議焦點,而在本案非主要爭議焦點的問題上采取了相應的處理措施:第一,承認對方提交的鑒定報告中所有的檢測數據,從而避免了再次委托技術鑒定而大大縮短了訴訟進程;第二,由于被告方邦公司在證據保全中所有財務賬冊均提交給了法院,因此主動向法院提交贏利數據大于原告訴訟請求的財務報告,從而避免了委托第三方財務賬冊審計而進一步縮短了訴訟進程。
其次,在主要的爭議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這個問題上,首先筆者調取了涉案專利的審查檔案,并通過審查檔案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明確地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所爭議的關鍵技術特征“波紋結構”的保護范圍進行了有效的限制,并排除了不屬于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方案,從而使得法院公正地將看似構成侵權的被控侵權產品最終認定為不構成侵權。
筆者認為,作為訴訟案件代理人, 處理案件時必須刪繁就簡,首先找到案件可能爭議的焦點,然后針對爭議的焦點進行證據的相關準備和邏輯梳理。同時,為了實現訴訟目的,在訴訟策略上要在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訴訟手段,從而獲取令當事人滿意的結果。
小結
由于本訴訟發生在被告當事人上市前夕,筆者在代理該案件時不僅需要評估案件訴訟結果的風險,還需要考慮到案件處理進程的效率和速度,所以代理此類案件必須首先盡快抓住案件的關鍵重點,并且針對案件重點進行聚焦并進行相應的證據準備和邏輯梳理,同時為了保證當事人的特殊利益,必須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當事人實際的訴訟策略,這樣就可以完美地兼顧案件訴訟風險的管控和當事人特別訴求。
事實上,由于本案訴訟策略制定方向正確并實施得當,刪繁就簡,聚焦重點,使得這樣的重大復雜訴訟案件的爭議焦點大大簡化,從而使得訴訟進程大為縮短,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再審三個審級也僅僅用了一年左右的時間,不僅最終為當事人獲得了很好的訴訟結果,最重要的是,由于訴訟進程的縮短,使得該重大訴訟最終未對當事人方邦公司的上市進程產生影響,當事人方邦公司最終成功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成為我國第一批科創板上市公司。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來源:《知識創富360°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